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林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运城市。

被告:河津市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紫金街中段(城北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5885430486。

法定代表人:杨丰谦,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林玉龙与被告河津市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林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玉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玉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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