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千弓村*组,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柯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蔬菜村*组,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登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柯登峰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贤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