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延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岳家河阳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审理经过
因申请人赵延华与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1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60116112242050000150、6228451828063569676、6228271821263083273)内存款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淑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