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负责人:杨东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文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周文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起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