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魁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
委托代理人:沈海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
被执行人:甘肃锦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
法定代表人:董随刚,系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魁永祥与被执行人甘肃锦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瓜劳人仲案字(2020)第2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甘肃锦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10900元、执行费64元,合计1096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锦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4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査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