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12号1幢5-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邵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刘宗林,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代理人:项磊、谭金哲,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第三人:东风(十堰)汽车锻钢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辽宁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焕武、梅松,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宗林、第三人东风(十堰)汽车锻钢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东风(十堰)汽车锻钢件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先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0302民初5496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应并入(2020)鄂0302民初5496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302民初5496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京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