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彩虹小区2号楼1楼西侧三间、2楼西侧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9331XR。
主要负责人:陈海洋,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素芳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素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素芳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素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