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祥福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沱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冯文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都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02号4号5层。
法定代表人:亢秀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亢志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祥福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福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都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3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恒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祥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祥福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陈美玲、亢志武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祥福公司称,祥福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恒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陈美玲于2021年2月变更为亢志武,为个人出资10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的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申请追加股东亢志武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恒润公司、被申请人陈美玲、亢志武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祥福公司与恒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3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都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市祥福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租期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租赁费19,999.3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1.从2019年8月30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止;2.从2019年10月29日起,以69,99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5月24日止;从2020年5月25日起,以49,99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止;从2020年6月2日起,以19,99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第一年剩余租赁费19,999.34元付清时止);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都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市祥福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土地租赁合同》项下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租赁费24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20年5月2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第二年租赁费240,000元时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市祥福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都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恒润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祥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祥福公司兑付54520元。2021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1)川0311执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恒润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认缴出资额100万元。2021年2月26日,股东由陈美玲变更为亢志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恒润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即一人有限公司,经执行其财产不能清偿(2020)川03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现公司股东亢志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祥福公司申请追加亢志武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陈美玲已不是公司股东,不符合法定追加条件,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亢志武为本案〔(2021)川0311执174号〕的被执行人;
二、亢志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祥福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3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四川天都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