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娇诉被告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娇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冯娇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亮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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