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启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恩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启文因与被上诉人张恩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案涉款项虽然前期系工程先期费用,但是张恩洲签写借据时款项性质及法律关系已经发生改变,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合同关系是否妥当;2.张恩洲签字确认的借据上明确载明:“借款月息0.02元”。张恩洲对签字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其主张对约定不知情、否认双方有合意的过程是否提交了证据加以证明,张恩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当知晓出具签订借据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款项利息的约定不予支持有何依据。现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肇启文的其他上诉请求,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款项性质及借据的效力,作出公正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退还肇启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 猛 审 判 员 郭 文 审 判 员 邰越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赵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