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青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福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校西村新聚苑社区商住楼B端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贾财林。系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双林,系该经营部业务主办。
被告:贾双林。
审理经过
原告马青文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福田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青文、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福田农资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双林、贾双林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青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马青文与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签订的《化肥预定协议》继续履行;2、请求依法判令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给付马青文新疆尿素33吨(总金额为5082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马青文与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签订《化肥预定协议》,协议约定,预交总额为83320元,供货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协议签订后,马青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贾双林化肥款83320元,并由福田农资经营部的确认收款印章与贾双林的收款确认签字。后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未按协议将新疆尿素33吨(单价为1540元,总金额为50820元)拉运给马青文。为维护合法权益,马青文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福田农资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双林辩称:1、我方请求解除与马青文之间的化肥预定协议。首先这是民间的一份协议,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尿素的原材料即煤炭价格上涨,尿素价格也在上涨(由原1350元涨价到1950元),因此民间协议无法抗辩国家政策变动。2、如果继续履行协议,要求马青文补缴尿素的差价,每吨600元,我方继续提供化肥。3、对今年化肥的调整价格参考国家网站信息执行。
被告辩称
贾双林答辩意见和福田农资经营部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出具的收条(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27日)两张,交款及供货记录1份。证明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化肥预定协议向马青文供化肥15吨,参照中国农资网公布的价格计算了已供化肥15吨的价格。经质证,马青文认可已收到化肥15吨,但对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在收条上标注的单价及计算总价不予认可。经审查,该收条上面系贾双林自行批注按2400元/吨执行,并未经过马青文的确认,交款及供货记录系福田农资经营部自制,故对该组证据,仅对收条中马青文认可的部分予以确认,对收条中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的批准、交款及供货记录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2、对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出具的中国农资网调取的资料9张,证明甘肃的尿素比新疆的尿素每吨高100元及全国尿素的价格行情。马青文对该组证据不认可。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化肥预定协议已明确约定“如市场上涨,甲方再不涨价”,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3日,马青文(乙方)与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甲方)签订《化肥预定协议》,约定:一、供货产品新疆尿素33吨,单价1540元,金额50820元;金正大氯基10吨,单价2250元,金额22500元;山东施益氯基5吨,单价2000元,金额10000元;总计83320元。二、预交总额:83320元。三、送货要求:2021年3月20日前按乙方要求分批拉运给乙方化肥,运费由甲方负担。四、以上约定的化肥价格,如市场价下跌,甲方给乙方保低下跌,如市场上涨,甲方再不涨价。五、违约责任(空白)。六、本协议至甲方供清乙方化肥后自行解除。同日,马青文向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预交化肥款83220元。2021年1月18日,贾双林向马青文供货10吨,2021年2月27日,贾双林向马青文供货5吨。现剩余33吨新疆尿素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以价格上涨为由一直未供货,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青文与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签订的《化肥预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马青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预交化肥款义务,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未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剩余化肥,构成违约,应当责令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继续履行供应化肥的义务,马青文要求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继续履行《化肥预定协议》,给付新疆尿素33吨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辩称的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尿素价格上涨,民间协议无法抗辩国家政策变动要求马青文补缴尿素的差价,方继续供货,因双方签订的《化肥预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如市场上涨,甲方再不涨价”,且国家政策变动,化肥价格上涨属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故对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给付马青文新疆尿素33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武威市凉州区福田农资经营部、贾双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