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0825C。
法定代表人:余延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张立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剑、张立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林媛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焦婵娟
书 记 员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