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运志,扶沟县聚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芳义,又名:李解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立与被告李芳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芳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文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芳义偿还原告刘文立欠工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芳义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6日,原告刘文立应被告李芳义要求,跟随被告李芳义去付庄村铺砖,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李芳义欠原告刘文立工钱5,200元,因被告李芳义无现钱支付,经原告刘文立多次催要,被告李芳义于2020年8月29日向原告刘文立出具欠条一份,欠刘文立地砖款伍仟元整,又经原告刘文立多次催要,被告李芳义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李芳义缺席,未作答辩。

庭审中,刘文立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李芳义认可欠原告铺地板砖款5,000元。

依照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李芳义又名李解放。2019年10月26日,刘文立应李芳义要求,跟随李芳义去付庄村铺砖,完工后,李芳义未支付刘文立工钱,经刘文立多次催要,李芳义于2020年8月29日向刘文立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今日欠刘文立地砖款伍仟元整,2020年8月29号,李解放。经刘文立多次催要,李芳义至今未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芳义雇佣刘文立从事铺地砖劳务,劳务结束后,李芳义未支付刘文立劳动报酬,该款经刘文立催要,李芳义向刘文立出具欠条,应当示为对该劳动报酬的确认,该劳动报酬经刘文立催要,李芳义应当给付。李芳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芳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立劳动报酬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芳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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