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都县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598271912C。

住所地:望都县振兴北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元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工人,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悦,住望都县,系被告王元元之夫。

审理经过

原告望都县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元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合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娟、被告王元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众合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物业费、电梯费、公共照明费、取暖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9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2日,原告与望都县华都丽憬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被告购买该小区1-1-2203室并居住,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缴纳物业费、电梯费、公共照明费、取暖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914元。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众和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证明原告收费合理合法。

1、费用催收通知,证明被告2020-2021年的物业费、电梯费、公共照明费、取暖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交纳。

被告辩称

王元元答辩意见是:其住房面积是130平方米,不交物业费是因为2019年取暖不足,不交公共照明费是因为我们门口的灯到现在都没有亮过,不交电梯费是因为电梯经常出现故障,没有正常的维修和维护。

王元元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2日,原告众合物业公司与望都县华都丽憬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为华都丽憬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元元是华都丽憬小区的业主,居住在1-1-2203室,住房面积为130平方米。物业对业主服务的收费标准为:物业费0.32元/月/平方米,电梯费5元/层/月、依次递增5元、每年960元封顶,公共照明费5元/月/户,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月,取暖费18元/户/平方米。

被告王元元以取暖温度不足、楼门口公共照明不亮、电梯经常出现故障、消防管道存在隐患等原因,未向物业交纳2020-2021年的物业费、电梯费、取暖费等费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华都丽憬小区维修派工单、费用催收通知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众合物业公司与望都县华都丽憬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原告及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重大瑕疵或其他拒交、少交物业费等费用的正当理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对价。被告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物业费0.32元×130平×12个月=499.2元、取暖费18元×130平=2340元、电梯费960元、照明费5元×12个月=6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12个月=36元,合计3895.2元。

综上所述,被告王元元应当给付原告望都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取暖费、电梯费、照明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389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元元给付原告望都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取暖费、电梯费、照明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389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元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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