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长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杨建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张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周长青、杨建厂、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9)驻仲裁字第72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的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周长青、杨建厂、张兵住所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9)驻仲裁字第7234号仲裁裁决,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