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1,男,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养殖户,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遂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诉[202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徐某1(已判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雷州市、廉江市,利用他人建立的网络赌博网站做庄进行开设赌场犯罪,并将自已的代理权限设置为总监。为了扩大规模,强化赌博网站管理、有效统计、登记各类报表和赌资接收、流转结算、发展更多下级代理,徐某1招募王某1(已判决)、洪某1(已判决)以及梁某1(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网络赌博团伙管理层,先后发展了王某1、洪某1等人为该赌博团伙代理级以上人员,由这些人发展下线代理或会员赌客参与网络赌博投注。该网络赌博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其中,梁某1主持日常工作,相当于“大管家”,主要负责管理赌博网站、开设代理号、设置赌博账号占成比和信用额度、统计、登记各类报表台账、与上、下级代理结算、转发转账记录截图等;洪某1主要协助梁某1工作;王某1负责通过现金支付、手机银行、网银、柜台、微信等方式进行转账交付赌资。徐某1犯罪团伙涉及的赌博方式主要有“七星彩”、“排列五”、“时时彩”、“六合”、“波”等,每种赌博方式下又设有赌博登陆网站,主要有“太阳七”、“聚宝后”、“007七星”、“盛皇”、“英皇六合”、“六合(红太阳)”、“007排列5”、“红太阳五A盘”、“红太阳时A盘”、“新英皇五分”、“河内时时”、“(英国)幸运五星彩”、“英国五分彩新”、“重庆时时彩”等赌博登陆网站。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徐某1赌博团伙管理层为了方便开展开设赌场工作,一开始由梁某1使用微信号“娱乐通”建立了“事务群”、“报表群”、“入款群”和“提现群”,群成员为徐某1、梁某1、王某1和洪某1。后来,出于安全考虑,2019年初,梁某1在聊天软件“skype”上建立“提现群”和“入款群”,群成员同样为徐某1、梁某1、王某1和洪某1四人。徐某1犯罪团伙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的赌资结算往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手机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进行。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徐某1主要使用徐某2、徐某3、徐某4、纪某1、张某1、纪某2、郑某1、徐某5、王某1、陈某1等人以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赌资结算,共计29个银行账户。
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1以营利为目的,经亲戚黄某1(绰号“二哥”,已判决)介绍,从徐某1赌博集团获取赌博网站和账号,充当徐某1赌博集团的下线人员,发展会员赌客,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结算代号为“二哥友”。吴某1平时主要通过自己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结算及进行联系,除微信结算外,其还通过本人农业银行账号(卡号62×××71)进行赌资结算。经核算,吴某1使用的结算赌资银行卡中,与赌资相关的收入数额为人民币2742162元,支出数额为人民币16498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在赌博网站上接受私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1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涉案相关银行账号资金流水、徐某1赌博集团运作的微信“入款群”、“事务群”和“提现群”及洪某1苹果手机自带聊天软件“skype”中的“入款群”和“提现群”聊天记录截图、洪某1电脑中提取的电子结算报表“娱乐通5-21.excel”表与本案被告人结算代号相关内容、徐某1犯罪集团运作、管理使用的微信群“入款群”、“事务群”中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娱乐通微信好友实名认证分析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徐某1等人的判决书、涉案赌资说明、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同案人徐某1、王某1、洪某1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吴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在赌博网站上接受私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1犯罪时间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较旧法量刑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对吴某1应适用其犯罪时施行的刑法。根据被告人吴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吴某1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