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枣庄市盛展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郯薛路吴林街道办事处陈埠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4MA3CDN7Q56。

法定代表人:朱辉,经理

被告:枣庄市盛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郯薛路吴林街道办事处陈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CDN752E。

法定代表人:朱辉,经理。

审理经过

张华与朱辉、枣庄市盛展汽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盛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张华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张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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