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枣庄市盛展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郯薛路吴林街道办事处陈埠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4MA3CDN7Q56。
法定代表人:朱辉,经理
被告:枣庄市盛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郯薛路吴林街道办事处陈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CDN752E。
法定代表人:朱辉,经理。
审理经过
张华与朱辉、枣庄市盛展汽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盛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张华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张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