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时红诉被告黄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定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时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时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飞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晔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