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诉讼代理人:冯定雄,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490573。
被告:四川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色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G0M5E。
法定代表人:涂国伟。
被告:何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天明与被告四川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催缴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