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树忠,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悟检一部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鹏、检察员助理常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辉及指定辩护人高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大悟县多次采用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二十四辆,并将盗得的摩托车骑至随州市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20时22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双本”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19年9月17日19时54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宾馆对面,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涂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长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4.2019年9月25日21时24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雨钻”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5.2019年10月14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通道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6.2019年11月7日19时5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物流城鹏程宾馆门口,趁被害人邓某离开时未抽车辆钥匙之机,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7.2019年11月25日19时50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后侧居民楼二单元楼梯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楼梯内的一辆银灰色“金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8.2019年12月2日18时30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湾村西杨湾行健学校西侧一自建房,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9.2019年1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湾村蔡湾和谐居单元楼梯口,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光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0.2019年12月9日20时3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湾村蔡湾Z-ONE造型理发店隔壁通道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姚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宗某”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1.2019年12月10日20时1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王某2”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2.2020年1月5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3.2020年8月3日19时52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4.2020年8月4日19时58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进口处,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王某2”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5.2020年8月11日20时,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间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6.2020年8月12日19时36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发展大道东盛滨湖东侧工业大道19-2号颜某居住的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颜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7.2020年8月26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8.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雨钻”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9.2020年9月2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发展大道义门金某安赛普健身房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0.2020年9月6日17时25分,被告人杨辉在至大悟县建院子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达”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1.2020年9月6日20时43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2.2020年9月7日19时4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2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3.2020年9月8日晚20时2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5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4.2020年9月13日19时44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高畈步行街133号五单元,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雷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杜某”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杨辉欲将该车骑至随州出售,途经广水市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2021年1月27日,经大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雷某、唐某1、涂某等九名被害人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为2552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作案用的开锁工具、摩托车钥匙等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杨辉户籍信下载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辉指认作案工具以及杨辉、被害人现场指认照片一组、视频监控照片一组,被害人唐某1等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盗车辆的购车票据、机动车证明、大悟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被告人杨辉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李某1、唐某1等的陈述;5.鉴定意见:大悟县发展和改革局悟发改价认(2021)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杨辉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大悟县多次采用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二十四辆,并将盗得的摩托车骑至随州市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20时22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双本”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19年9月17日19时54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宾馆对面,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涂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长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4.2019年9月25日21时24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雨钻”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5.2019年10月14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通道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6.2019年11月7日19时5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物流城鹏程宾馆门口,趁被害人邓某离开时未抽车辆钥匙之机,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7.2019年11月25日19时50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后侧居民楼二单元楼梯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楼梯内的一辆银灰色“金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8.2019年12月2日18时30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湾村西杨湾行健学校西侧一自建房,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9.2019年1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湾村蔡湾和谐居单元楼梯口,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光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0.2019年12月9日20时3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城关镇刘湾村蔡湾Z-ONE造型理发店隔壁通道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姚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宗某”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1.2019年12月10日20时1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王某2”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2.2020年1月5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本因”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3.2020年8月3日19时52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4.2020年8月4日19时58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进口处,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王某2”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5.2020年8月11日20时,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间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6.2020年8月12日19时36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发展大道东盛滨湖东侧工业大道19-2号颜某居住的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颜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7.2020年8月26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8.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雨钻”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19.2020年9月2日20时1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发展大道义门金某安赛普健身房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0.2020年9月6日17时25分,被告人杨辉在至大悟县建院子内,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达”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1.2020年9月6日20时43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2.2020年9月7日19时41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2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3.2020年9月8日晚20时29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5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4.2020年9月13日19时44分,被告人杨辉在大悟县高畈步行街133号五单元,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强开工具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雷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杜某”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杨辉欲将该车骑至随州出售,途经广水市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2021年1月27日,经大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雷某、唐某1、李某2、杨某、陈某2、高某1、刘某、涂某、高某2等九名被害人的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为255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辉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辉于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物证:作案用的开锁工具、摩托车钥匙等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杨辉户籍信下载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271号、(2018)鄂1381刑初205号、(2019)鄂13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辉指认作案工具以及杨辉、被害人现场指认照片一组、视频监控照片一组,被害人唐某1、李某2、杨某、高某1、刘某、高某2、陈某2、雷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盗车辆的购车票据、机动车证明,大悟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被告人杨辉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李某1、唐某1、乐某、邓某、李某2、徐某、姚某1、杨某、李某4、梁某1、陈某2、王某1、易某、范某、高某1、李某5、雷某、涂某、刘某、陈某1、李某3、颜某、蔡某、高某2的陈述;5.鉴定意见:大悟县发展和改革局悟发改价认(2021)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辉盗窃摩托车监控视频光盘共计5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辉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杨辉未退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