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
被执行人: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某1、赵某2、赵某3与被执行人王某1、顾某、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登记为被继承人赵家贤、严惠蓉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7号12号楼3-2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号)由被告王某1继承,归被告王某1所有。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各支付房屋补偿款328200元;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十日内协助被告王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继承人赵家贤遗产中的存款部分39120.84元,扣除赵家贤遗嘱中上交的党费2万元外,剩余19120.84元由被告王某1继承。四、被继承人赵家贤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276220元,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被告王某1各分得69055元。五、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王某1、王某3、王某2的其他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1年3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