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爱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贾庆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爱波与被告贾庆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于爱波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爱波与贾庆福庭外达成和解,于爱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爱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爱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