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829638。

法定代表人:徐靖,该公司经理。

被告:郝鹏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邢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霍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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