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7号富力城第43幢2层20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泰耀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灵石县。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1)晋71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三万二千四百三十二元八角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亚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谦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