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0号。
法定代表人:龙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兴,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印桥,男,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王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印桥、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