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亚东,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阎亮,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薛立立,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亚东、阎亮、薛立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61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追缴被执行人王亚东、阎亮、薛立立非法所得490000元。因王亚东、阎亮、薛立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亚东、阎亮、薛立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