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素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景玉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深州市。

被申请人:沈洪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素欣与被申请人景玉泽、沈洪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素欣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景玉泽、沈洪水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素欣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景玉泽、沈洪水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素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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