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兰州市铁路局退休工人,住兰州市安宁区人铁院新村*号*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秦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三联村农民,住该村罗集自然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寿与被告赵震杰相邻通行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长寿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长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志君 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