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
被告:焦凤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支持起诉机关:义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原告张广田与被告焦凤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7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谎称与原告结婚于2019年7月1日和原告相处至2021年1月1日,在此期间双方同居约五个月时间,被告曾多次以还帐、给她和其母治病、回家、买衣物、买手机等为名从原告处取走人民币共计71000元,后被告不但没与原告结婚,竟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是网上认识的,当时被告身体有病,聊了6、7个月,原告来接去被告家,并给被告转账20000元。被告看病、买衣服等确实花了原告一些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多。因原告总恐吓被告,原告受不了了才走的,不同意给付此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广田与被告焦凤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双方互生好感,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6月22日分别转账给被告300元、3元;同年6月30日,原告转给被告2万元,并于次日将被告接至家中,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为被告添置部分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原告通过转账累计向被告支付零钱31笔,合计6752元。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2021年1月1日,双方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发展到同居关系,为建立、维系和经营双方之间的感情。原告于同居前后通过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多次支付数额不等款项,未注明款项用途。由于双方未登记结婚,法律上没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原告明知自己没有给付金钱的义务,仍自愿通过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对方支付款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给予款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以结婚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鉴于男女双方同居前后形成一种特殊且亲密的社会关系,该款项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原告要求返还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广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