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港街。
负责人:梁超,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宁,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毕先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魏宇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魏新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港支行与被告毕先立、魏宇楠、魏新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