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钟振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诉被告钟振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强于2021年1月26日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永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