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营业场所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四段。
经营者:刘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雅安市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田,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郑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与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