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农民,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2,现年9周岁;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王某3,现年5周岁。同居生活将近7年后,于××××年××月××日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认识的时候原告只有15岁,认识不到一个月便同居生活。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为原告生的两个孩子都是女儿,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特别不满意,只要能找到理由,动辄就会打骂原告,不是拳打脚踢就是撕扯头发。这些行为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原告现在都是每晚噩梦中惊醒。因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两个孩子从出生都是和原被告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由被告抚养长女王某2,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王某3,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万元,因为原告自从跟随
被告同居生活后就一直跟着被告一起劳作,所有收入都在家里,原告一分钱没带。原告离家的时候,家里存款有30万元,请求贵院对被告名下存款进行核实,并依法进行分割。原告曾于2020年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法院调解后撤诉。但此后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综上,依据《民法典》1079条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确已破裂,现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由被告抚养长女王某2,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王昊字,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有银行存款3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1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小孩都由我抚养,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王某2、次女王某3均由被告王某1负责抚养,原告赵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赵某在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视权,被告王某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五、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