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的(2020)辽14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将刘某名下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的车牌号码“辽P×××××”车辆评估拍卖,2021年5月30日买受人李某(身份证号码:2114021983××××××××)以504500.00元竞得。已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本金、利息、违约金、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22674.26元,执行费2388元已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辽14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