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绍臣,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于东平,希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绍臣与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绍臣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绍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本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