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张宏宇,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申请执行人:朱贵友,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鸡东县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文体楼2单元302室(前进街12委)。 法定代表人:朱仁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朱贵友申请执行鸡东县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宏宇对本院(2018)黑03执65号之三执行裁定中查封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交通大厦小区(以下简称交通大厦)2单元160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宏宇称,案外人通过全款购买了交通大厦2单元160X室。请求对案涉房屋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案外人提供证据:1、2018年11月5日案外人与鑫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2、2018年11月5日黑龙江省增值税发票;3、2018——2020年供热费发票;4、2021年6月4日鸡西市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情况查询证明;5、房屋照片3张;6、张伟与张宏宇户口复印件;7、张伟银行转账记录;8、2020年11月10日鸡东县宏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物业费收据2张;9、2018年11月8日张宏宇与朱龙福签订的《家居装饰承包合同》。 申请执行人朱贵友称,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具有执行效力;2、案外人并不是真正的商品房买受人。2019、2020年均是用户停热,案外人不在此居住;3、案外人户籍在鸡东县平阳镇香直委,不在案涉房屋所在地;4、购房合同中,单价约定在2863.09元,鑫鼎公司承认当时的房价在3200元、3300元左右,与事实不符;5、案外人未提供资金来源,鸡东县宏太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收据不真实,是恶意串通;6、案外人涉嫌虚假诉讼,利用虚假合同,阻却法院执行。故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鑫鼎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朱贵友与鑫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黑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鑫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贵友剩余工程款15694675.04元;二、第三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承担给付负责任。如果鑫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鑫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黑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2016)黑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鸡西中院(2016)黑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鑫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贵友剩余工程款12270491.32元;三、朱贵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鑫鼎公司案涉土建、装饰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四、驳回朱贵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朱贵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黑03执65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鑫鼎公司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交通大厦2单元160X室(案涉房屋)、2001室、2202室、1003室、1403室、2303室、2503室、3单元1801室、2401室、702室、4单元2402室、5单元1902室、6单元1801室、2403室共计14户房屋及12号门市,合计15户房屋。期限为三年。另查明,案外人与鑫鼎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以232740元购买交通大厦2单元160X室,房屋交付日期2018年12月30日。该合同加盖了鑫鼎公司公章和朱仁海名章,案外人张宏亮签名。同日,鑫鼎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案外人于2018年11月5日缴纳供热费用。再查明,交通大厦小区至今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2021年6月4日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现经我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张宏宇实有住房套数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宏宇于本院查封前与鑫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全款的方式购买案涉不动产,案外人购买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事实清楚。案外人对案涉不动产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本院(2018)黑03执65号之三执行裁定中查封的位于鸡东县交通大厦小区2单元160X室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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