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邢鹏。
委托代理人:曾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丘瑞婷,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丘瑞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37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丘瑞婷应向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本息2033.69元、违约金、仲裁费50元、逾期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因丘瑞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地产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18执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