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作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唐焕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唐永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林茂盛,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徐作良、唐焕东、唐永民申请执行林茂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林茂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徐作良、唐焕东、唐永民支付欠款和损失64893.2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78.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林茂盛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65393.25元已经冻结,但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另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贵H×××××小轿车一辆以及每月工资5000.00元,但已经先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处理。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林茂盛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6月28日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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