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签发:

拟稿:核稿:

申请执行人: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星光财富中心大厦22楼22室。

法定代表人:路佳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60号长沙恒大城1-7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2栋、3栋、商业B区214。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宇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66号星澜汇雅苑办公楼2栋1718号。

法定代表人:唐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做出(2021)鲁1526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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