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江北路王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华强路** 法定代表人胡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