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申请人: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宇光。
审理经过
2020年8月31日,本院根据上海赛瑞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盟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0年9月14日,本院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金盟公司清算组。2020年11月17日,金盟公司清算组以金盟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终结金盟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盟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及申请书的记载,金盟公司清算组未能查找到金盟公司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清算组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63,352.29元,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清算过程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故,金盟公司清算组以金盟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