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学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仁军,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汤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河北精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9683169L。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726号省直玉成小区30-5-201。
法定代表人:肖空军,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杨志成,男,50多岁,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向学贵与被告汤金良、河北精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志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学贵诉称,一、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汤金良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二、依法判决被告汤金良返还合同保证金7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9日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河北精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杨家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北精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杨家村佳苑小区项目工程,杨志成以河北精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名义与被告汤金良以湖北省荆州市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被告汤金良以湖北省荆州市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将该项目钢筋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被告汤金良要求原告交纳合同保证金共计14万元后出具收条,该项目因故一直未施工。2016年8月31日,被告汤金良口头承诺合同最终不能履行时,其个人承担合同保证金70000元的返还责任。时至今日,该项目仍未施工,且荆州市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注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荆州市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劳务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保定市望都县杨家村”,即合同履行地为保定市望都县。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望都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