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增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薛学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原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王增义与薛学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购房款10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薛学勤名下房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学勤名下账户信息,划拨金额为1788.7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3、经查询,被执行人薛学勤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本院已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结果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