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体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宣威市。 被执行人:张高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昭通市盐津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体位与被执行人张高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298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445元,执行费23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6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