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喀什陈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市京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西路75号(浙江大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喀什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克平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市京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喀什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克平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克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克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 里 甫 · 铁 木 尔
审 判 员 吾尔古丽 ·吐尔逊
审 判 员 郭 宣 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力沙力·麦麦提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