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司传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司传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特5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司传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传金返还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司传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司传金于2021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全部执行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