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张逢春,男,1960年8年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莉、张逢春、李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立即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