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宏业,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现住朔州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犯有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1年4月12日被朔州市XXX平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21)Z32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业犯有诈骗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帅、贾世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宏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宏业在平鲁区卧厂火车站对被害人宗某谎称,其家里开了一家手机店,需要完任务卖手机,让被害人宗某投资9000元,并许诺会分期将钱返还给宗某,同时送其一部手机。宗某在被告人赵宏业的诱导下,分别在2019年1月13日19时33分微信转账9000元、2019年1月14日18时34分支付宝贷款转账500元、2019年1月15日13时24分微信转账4000元、2019年1月20日18时43分支付宝转账500元、2019年1月21日微信转账2100元、2019年1月25日18时38分支付宝贷款转账1400元、2019年2月1日支付宝转账1810元,期间被告人赵宏业给宗某还款861元,非法获利18449元,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被告辩称 2.2019年3月初,被告人赵宏业在平鲁区卧厂火车站对被害人高某一谎称,其家里开了一家手机店,需要完任务卖一批手机,让被害人高某一给其2000元,并许诺会次月发工资后就将钱返还给高某一,同时送其一部IPhoneX手机,3月5日高某一微信给被告人赵宏业转账2000元,之后赵宏业没有给高某一返还钱也没有给高某一手机,非法获利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3.2019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宏业得知常某想买一部手机,便在卧厂火车站对常某谎称其家里手机店需要完任务,完成任务之后分期返还付款并赠送手机,让常某给其转账,后常某同意赵宏业操作自己的手机,1月2日20时47分赵宏业从常某的花呗、借呗里给自己转账4000元,1月3日19时57分赵宏业从常某的手机APP招联好期贷中贷款给自己转账11500元。之后常某多次催被告人赵宏业还钱,赵宏业断断续续还钱7741元,非法获利7759元,用于网上赌博和日常消费。

4.2019年2月4日,被告人赵宏业在卧厂火车站对李某谎称,帮忙给其完成手机店任务,之后分期还钱并送一部手机,李某同意后,被告人赵宏业让李某扫描其支付宝给其转账1400元谎称用于买手机完任务,并让李某花2063元分期买了一部美图手机,当时承诺买手机的钱会分期还给李某,美图手机买回来后被告人赵宏业又在网上900元出售,赵宏业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赵宏业在卧厂火车站让高某二帮忙完任务,谎称家里开了一家手机店,完成任务后会白送一部手机,高某二同意后,被告人赵宏业从高某二的手机支付宝花呗和招联好期贷中贷款给自己转账2451元,之后给高某二还款104元,共获利2349元用于个人消费。

6.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宏业在卧厂火车站让韩某帮其一个忙,谎称让韩某贷款给其买一部手机,手机回来后会把钱还给韩某,韩某同意后,赵宏业带韩某到朔城区渤海湾的一家手机店内,用韩某的手机从韩某支付宝的人人租机平台贷款购买一部OPPOR17手机,从韩某捷信金融贷款APP贷款购买一部OPPOR17手机,两部手机共价值6942元;手机购买回来后一直是赵宏业使用,之后被告人赵宏业又在网上用这两部OPPO手机置换一部美版苹果手机,后又将这部美版苹果手机在网上出卖,被告人赵宏业后偿还韩某2512元,非法获利4430元。

7.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赵宏业同样对朱某称让其帮忙给手机店完任务,承诺任务完成后会返还钱并赠送一部苹果8PLUS手机,朱某同意后,被告人赵宏业使用朱某的手机,1月5日13时许,从朱某的招联好期贷中贷款给自己转账6300元,从朱某的花呗中贷款给自己转账2000元,后被告人赵宏业并没有购买手机,而是将自己的两部旧手机暂时给朱某使用,并给朱某还款1566元,被告人赵宏业非法获利6734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8.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宏业对张某称让张某帮其完一个任务,得用支付宝花呗转账700元,并说过一段时间对方商家退款后就还给张某,当日19时许张某便扫描赵宏业的收款码从支付宝转账700元;2019年2月8日11时许,赵宏业以只有先将花呗额度都用完才能一次性还款为由,让张某将花呗中剩余的1000元都扫描二维码转给他;2019年2月12日23时许,赵宏业再次让张某给其转账200元;之后赵宏业在张某的催要下偿还616元,非法获利1284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宏业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宗某等8人的所有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赵宏业本人积极认罪悔罪,获得宗某、高某一的谅解,同时已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宏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宏业案发后其家属已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宏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宏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宏业在平鲁区卧厂火车站对被害人宗某谎称,其家里开了一家手机店,需要完任务卖手机,让被害人宗某投资9000元,并许诺会分期将钱返还给宗某,同时送其一部手机。宗某在被告人赵宏业的诱导下,分别在2019年1月13日19时33分微信转账9000元、2019年1月14日18时34分支付宝贷款转账500元、2019年1月15日13时24分微信转账4000元、2019年1月20日18时43分支付宝转账500元、2019年1月21日微信转账2100元、2019年1月25日18时38分支付宝贷款转账1400元、2019年2月1日支付宝转账1810元,期间被告人赵宏业给宗某还款861元,非法获利18449元,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2.2019年3月初,被告人赵宏业在平鲁区卧厂火车站对被害人高某一谎称,其家里开了一家手机店,需要完任务卖一批手机,让被害人高某一给其2000元,并许诺会次月发工资后就将钱返还给高某一,同时送其一部IPhoneX手机,3月5日高某一微信给被告人赵宏业转账2000元,之后赵宏业没有给高某一返还钱也没有给高某一手机,非法获利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3.2019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宏业得知常某想买一部手机,便在卧厂火车站对常某谎称其家里手机店需要完任务,完成任务之后分期返还付款并赠送手机,让常某给其转账,后常某同意赵宏业操作自己的手机,1月2日20时47分赵宏业从常某的花呗、借呗里给自己转账4000元,1月3日19时57分赵宏业从常某的手机APP招联好期贷中贷款给自己转账11500元。之后常某多次催被告人赵宏业还钱,赵宏业断断续续还钱7741元,非法获利7759元,用于网上赌博和日常消费。

4.2019年2月4日,被告人赵宏业在卧厂火车站对李某谎称,帮忙给其完成手机店任务,之后分期还钱并送一部手机,李某同意后,被告人赵宏业让李某扫描其支付宝给其转账1400元谎称用于买手机完任务,并让李某花2063元分期买了一部美图手机,当时承诺买手机的钱会分期还给李某,美图手机买回来后被告人赵宏业又在网上900元出售,赵宏业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赵宏业在卧厂火车站让高某二帮忙完任务,谎称家里开了一家手机店,完成任务后会白送一部手机,高某二同意后,被告人赵宏业从高某二的手机支付宝花呗和招联好期贷中贷款给自己转账2451元,之后给高某二还款104元,共获利2349元用于个人消费。

6.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宏业在卧厂火车站让韩某帮其一个忙,谎称让韩某贷款给其买一部手机,手机回来后会把钱还给韩某,韩某同意后,赵宏业带韩某到朔城区渤海湾的一家手机店内,用韩某的手机从韩某支付宝的人人租机平台贷款购买一部OPPOR17手机,从韩某捷信金融贷款APP贷款购买一部OPPOR17手机,两部手机共价值6942元;手机购买回来后一直是赵宏业使用,之后被告人赵宏业又在网上用这两部OPPO手机置换一部美版苹果手机,后又将这部美版苹果手机在网上出卖,被告人赵宏业后偿还韩某2512元,非法获利4430元。

7.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赵宏业同样对朱某称让其帮忙给手机店完任务,承诺任务完成后会返还钱并赠送一部苹果8PLUS手机,朱某同意后,被告人赵宏业使用朱某的手机,1月5日13时许,从朱某的招联好期贷中贷款给自己转账6300元,从朱某的花呗中贷款给自己转账2000元,后被告人赵宏业并没有购买手机,而是将自己的两部旧手机暂时给朱某使用,并给朱某还款1566元,被告人赵宏业非法获利6734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8.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宏业对张某称让张某帮其完一个任务,得用支付宝花呗转账700元,并说过一段时间对方商家退款后就还给张某,当日19时许张某便扫描赵宏业的收款码从支付宝转账700元;2019年2月8日11时许,赵宏业以只有先将花呗额度都用完才能一次性还款为由,让张某将花呗中剩余的1000元都扫描二维码转给他;2019年2月12日23时许,赵宏业再次让张某给其转账200元;之后赵宏业在张某的催要下偿还616元,非法获利1284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宏业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宗某等8人的所有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赵宏业本人积极认罪悔罪,获得宗某、高某一的谅解,同时已出具谅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赵宏业予以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宏业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宏业被抓获归案。

4.宗某、韩某、常某、高某二、高某一的辨认笔录证实,均指认出赵宏业就是对其实施诈骗者。

5.微信转账,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受害人转账的情况。

6.朔州市XXX平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实,扣押赵宏业骗取的款46805元,发还高某二2349元,发还韩某4430元,发还张某1284元、发还朱某6734元、发还常某7759元、发还宗某18449元、发还高某一2000元、发还李某3800元。

7.宗某、高某一的谅解书证实,所骗钱财已归还,对赵宏业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赵宏业尿液检测为阴性。

证人证言:

1.宗某陈述证实,2019年1月12日晚上,赵宏业跟我说:他家开了个手机店,现在手机店需要完成任务卖一批手机,让我投资9000元,他将钱转给上面的公司,然后给我一部3000元左右的手机,上面公司做计划把我的投资分12期返还给我。在2019年1月13日开始至2019年2月1日,我共8次给他转19310元,他后来给我转了861元。后来给他打不通电话了,感觉被骗了。

2.高某一陈述证实,赵宏业对我说,他家经营了一家手机店,有一批手机需要完成任务,我于2019年3月5日交了他2000元,但是没有给我手机,也没有返钱。

3.常某陈述证实,赵宏业让我帮他父亲的手机店完成任务,用支付宝分期付款买手机,然后白给个手机,最多四个月就分期把买手机的钱还清,后赵宏业拿我使用的手机下载了一个招联好期贷APP,贷款11500元,然后把钱转到了他的微信里,后来给我退了7741元。剩余部分一直没有给。

4.李某陈述证实,2019年2月4日,赵宏业说自己开的手机店需要完成任务,用我的号从软件上分期买一部手机帮他刷单完成任务,完后送我一部手机。他分了9期支2100元买了一部价值2063元的手机。还用我的蚂蚁花呗从别人的支付宝刷走1400元。2019年3月2日,他分期还了252.75元,后来又从分期上借走200元,我总共被骗了3800元左右。

5.高某二陈述证实,2018年8月10号左右,赵宏业让我帮他爸手机店完个任务,用支付宝中的花呗、招联好期贷分期付款买个手机,然后白给个手机,他每个月给我还款,然后赵宏业拿着我的手机一共转到他的支付宝上2451元,然后他给了我一部苹果6S手机,然后他又把我的金立牌手机拿走了,一直没有给,后来我还了贷款,多次催他还我钱,他给了我104元。

6.韩某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8日上午,赵宏业用我的手机在我的支付宝账号上的人人租机平台上贷款买了一部128G的OPPOR17手机,用捷信金融贷款APP贷贷款买了一部64G的OPPOR17手机,他一直用着,我每个月还贷,一共是6942元,他给了我2512元,还有4430元。

7.朱某陈述证实,2019年1月5日中午在我的宿舍里,赵宏业对我说,让我帮他个忙,说他爸开的手机店要完成任务,用支付宝分期付款买个手机,然后白给我旧苹果8plus手机,前三个月免利息,他月月给我按最低还款给我还,到第四个月就把剩下的钱给我还清,然后,赵宏业就用我的手机打开支付宝,从支付宝上的一个招联好期贷的APP上贷了6300元,通过我的支付宝转到了他的支付宝账号上,他又从我的支付宝花呗上刷了2000元到他的账户上,后来他给了我两个旧手机,还了我1566元。

8.张某的陈述证实,赵宏业与我都在平鲁区卧厂火车站上班,2018年12月1日,赵宏业对我说,让我帮忙完个任务,需要用我的支付宝花呗转账700元,说过一段时间商家退款后还我,他用二维码转了700元,后又用二维码转走1000元,后又转走200元,后来赵宏业还了616元,还剩1284元。

9.呼某的陈述证实,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名园公寓的蓝海通讯手机店是我与薛某所开的,店里的维修手机和收售二手手机的是靳某和贾某。

10.薛某陈述证实,我和呼某开了一家蓝海通讯的手机店,从2012年5月23日开始经营至今,我不认识赵宏业,赵宏业和家属也没有股份,我的手机店也没有分期购机的任务。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宏业供述,我给我同事们分别说,我家里开了一个手机店,我让他们给完分期任务,任务完成以后给他们一部手机,其实我家里没有开手机店,我是想以开手机店为名取得同事的信任,然后以完成任务办分期为幌子让同事们给我账上转款。一共有8个同事给我转过款。宗某分9次转的款共19305元,我在网上参与赌博把这些钱输了。高某一给我转过2000元,还了债了。常某给我转过3、4次,微信里是两笔,一笔是10000元,一笔是1489元,还有几次记不清了,这些钱大部分在网上赌博了,小部分自己日常花了。李某给转过几次,多少钱忘了,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我转的,后来还了他200元,给李某买的手机我用了两天,之后又在分期商城上卖了,卖了900元,用于偿还债务。高某二大约给转了2000元,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我转的,韩某没有给我转账,他是给我到朔城区渤海湾对面的手机店用韩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分期买了两部手机,手机回来后我用了一个多月就在转转网上置换了一部美牌苹果X手机,后来,这部手机被别人买走了。朱某给转过一次钱,大约是7000元或是8000元,我给了朱某两部旧手机。

上述事实的各个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各个证据的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宏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宏业已赔偿全部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视其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应予调整,公诉机关亦同意调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赵宏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弟东

审判员 梁文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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