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琳,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国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周群与韩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群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周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新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