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略阳县荣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同心村陈家沟安置点,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MA6YN3F407。 法定代表人:徐永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乐惠优选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州铭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27MA6YXQQC3R。 法定代表人:孙溶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略阳县荣臻商贸有限公司与汉中乐惠优选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荣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完善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略阳县荣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略阳县荣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建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玉环 书 记 员 梁 帆